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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红日:不到迫不得已时不调整出口退税

时间:2008-08-29 00:00:00 来源:中国财经报


  自8月1日起我国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的新政策宣布后,一个月前被热炒的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看似尘埃落定。其实不然,除了对提高2%这个幅度评价不一外,又有一出口退税敏感问题在媒体间炒作升温,那就是所有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归零。这一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要性毫不逊色于前一个,同样关系到整个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到相关行业和整体经济的发展速度。
  “税制应该是中性和基本稳定的,出口退税也是如此,不到迫不得已和非常必要的时候不调整;到了非常需要的时候,调整的频率也不能像现在这么大。否则,会扭曲市场的价格参数。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如果老是来回动,对市场的调节就会形成一种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有可能会产生叠加的或是扭曲市场的效应。”这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发表的观点。
  她的这一观点不仅仅存在于理论界,就连在政策制定部门工作的一些人也持类似看法。
  我国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行对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纵览出口退税政策发展历程便可发现,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具有短期政策杠杆作用。一般来说,当经济增长开始出现减速、外贸出口增长下降时,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选择“提高”,比较典型的就是1997年前后的那次调整,以纺织品为例,出口退税率由6%一下提高到17%;相反,当经济增长比较快、外贸出口速度过高、外贸顺差比较大时,往往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根据纺织品从1985年到2007年出口退税率调整频率来看,前后12年时间,大的调整有十多次,几乎平均一年调一次。“一年调一次,我们真的受不了。”有企业负责人向记者发牢骚。
  对我国这种特色突出的出口退税制度,理论界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主张按照国际惯例,实行出口退税的零税率,稳定出口退税政策和制度;第二种,主张完全取消出口退税制度。该观点认为,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对财政支出的压力太大,收进来的又要退回去,高的时候一年达四五千亿元;第三种,我国可以不实行出口商品的零税率制度,但要实行出口商品退税制度。我国的税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国家,商品出口时退的税相对就多。我国税制体系本身就为企业的出口商品提供了国际竞争力,如果再加上完全零税率出口,竞争力会更强。实际上,去年以前我国出口产品的出口量非常大,外贸依存度也非常高,出口商品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明显的竞争力。
  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目前面临着选择难的问题,因为有些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在人民币升值,原材料、人工成本上涨等情况下,出现了比较大面积的停产、倒闭现象,一些人主张不调整出口退税政策,迫使部分发达地区的企业向省内外不发达地区转移;而另一些人则呼吁提高出口退税率,以解企业燃眉之急。
  究竟是应提高出口退税率,还是逼迫企业向低成本的西部地区或者国家进行梯度转移?倪红日认为,从总体来看,应该看下半年总体经济增长形势。政策要兼顾两点:一是兼顾企业的压力,让企业进行产业重组,促使产业产品升级。二是要考虑宏观稳定的需要。如果总体经济增长形势稳定在能够接纳的增长空间,则要稳定现行政策;如果经济增长速度下滑比较明显、带来的失业问题比较严重,那就要适时调整政策。
  “总之,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看法,我个人主张可以概括为一句话:要以浮动汇率、稳定税制、市场调节为主,政策调控为辅。”倪红日解释说,外贸进出口调节的主要政策工具应该是浮动汇率,而不是税收政策。汇率是外币的价格,即使是实行有管制的汇率制度,也应该是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适当管制,根据供求状况上下浮动,这样才能发挥好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如果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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