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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率调整的利与弊

时间:2008-05-16 00:00:00 来源:中税网

  财税[2007]90号文件和财税[2007]97号文件对多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这是自2004年我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无论从调整面还是调整幅度都是最大的一次。从财税 [2003]222号文件对税率大面积调整以来,国家先后多次下达文件对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总体来讲是向低的方向调整。大的调整共计三次(2004年1月1日 、2006年9月15日 、2007年7月1日),小的调整就更多了,但实际效果如何,下面仅以个人观点谈几点看法,仅供参考。

  一、2007年出口退税率调整的特点
  1、出口退税率调整过频
  从去年9月15日财税[2006]139号文件规定对部分商品退税率进行的调整,到今年三次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的调整,尤其是财税 [2007]90号文件对出口商品退税率的调整,范围之广,幅度之大,把近几年来退税率的不断调整推向了一个高潮,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过于频繁。

  2、出口退税率设计复杂化
  从2007年7月1日起进行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增加了退税率为零的出口免税商品,但出口免税商品的增加使得对同一类别商品在退税率的设计使用上进一步复杂化,例如革皮制品的退税率已经扩大为0、5、9三种情况。

  3、退税率变化的突然性增大缓冲范围缩小
  去年退税率调整给予出口企业三个月的退税率变化缓冲期,按财税[2006]139号文件规定,所有出口企业对于涉及退税率降低的商品凡在2006年9月14日之前签定的出口合同,可以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到税务机关做合同备案,备案出口商品在2006年12月14日之前出口的可继续按调低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而财税 [2007]90号文件仅对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签订的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船舶出口合同和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可以备案按原退税率将合同执行完毕,其它企业和其它商品均不予备案,从而使得这次退税率调整的突然性增大缓冲范围大大缩小。

  二、退税率调整的效果不尽理想
  退税率调整的目的应该是为了调整我国产品的出口结构,减少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和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增加高附加值和知名品牌产品的出口,控制出口产品的增长速度,但是通过几次税率的调整,预期效果并不理想。
  对降低或取消出口产品退税率的副作用考虑不足。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产品中,有些产品是我国特有的产品和在世界上占有一定份额的产品,由于降低和取消了出口退税率,有的出口企业一方面通过提高价格来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另一方面通过薄利多销的手段维持经营,不仅没有降低出口,有的还使得出口额增加了,当然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降低和取消了出口退税率,出口企业为了保持原有的盈利水平加大了出口的难度。
  在运用出口退税率这个杠杆作用时,只考虑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增加出口商品的成本,达到减少出口的作用,而对于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的反作用考虑不足,没有预计到在降低和取消出口退税率前的一段时间出口增长会加速,也没有预计到企业为保持利益可以从价格从总量的增加上来实现。国家自2004年以来多次利用出口退税率这个经济杠杆来调控出口的增长,但是效果不明显,有的产品出口不降反升,对进出口贸易的凋控作用并不是很显著。

  三、给对外贸易正常发展带来的不利因素增多
  1、出口退税是一种国际贯例
  出口退税是WTO组织成员国对出口货物所采取的一种国际贯例,是为了使出口产品避免重复征税,达到非本国国民不承担本国税收,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全部税收的目的,这一惯例也确保了一国产品与他国产品在同一市场上所含的流转税相同,确保了同一市场需要公平税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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