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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时间:2009-08-12 15:53:11 来源:文汇报

    (一)资金支持,推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1、对于以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为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可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10%支持项目开展关键技术的应用研究。鼓励产业基地所在区政府设立生物医药产业专项资金,对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2、通过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的注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生物医药产业的重大项目;设立市级生物医药创业投资基金,改善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资本环境。

    3、鼓励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并按《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给予资助与奖励。鼓励外资研发中心的技术成果在本地进行产业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转让技术。鼓励内资企业来沪投资发展生物医药产业,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引导总部在上海的医药企业集团在上海设立营销业务运营总部,开展医药产业投融资业务。

    (二)政策扶持,营造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价格管理政策。对于本市生产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由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对国家定价目录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加快初审和上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进度,允许企业在国家审核结果下达前暂按本市申报价格执行;对地方价格管理范围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由生产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优先公布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时,将创新药品与其他药品实行分类评审,按创新药品的质量及服务进行评标;对临床紧缺的廉价经典药品,按照本市临床紧缺药品生产供应协调工作制度要求,区别情况予以价格疏导或调整,鼓励企业生产,保证市场正常供应。

    2、完善鼓励企业创新的市场政策。

    (1)对于企业生产的拥有专利技术的新药和医疗器械或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新产品,优先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鼓励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列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

    (2)对于企业生产的生物医药自主创新产品,由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联合审定后,优先纳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

    (3)在上海基本药物补充目录制定时,在补充目录遴选、招标、选择配送等方面鼓励和支持生物医药企业的发展。

    (三)市区联动,促进产业向园区集聚

    1、市区融合建立产学研相结合、优势互补的产业基地,将6个产业基地全部纳入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范畴,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区联手建立项目审批“便利通道”、跟踪联系制度,提供“一门式”便利服务。

  2、市区配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小巨人培育、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和培养、产品注册及临床应用等方面,给予落户企业相应帮助。各产业基地相应制定鼓励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对进驻园区的企业给予土地、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对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来园区创办企业的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经纪人才给予奖励;对技术改造、节能减排给予项目补贴。

  (四)持续创新,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1、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对企业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给予项目支持,推进重大产品工艺优化与质量提升。支持本市国内外生物医药企业建立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和中试孵化基地,增强企业转化国内外科技创新成果的能力。

  2、优先推荐本市生物医药企业申报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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