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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创投税收新政更具操作性

时间:2009-05-12 00:49:00 来源:证券时报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权威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与以往政策相比,87号文更具操作性,其顺利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国创投企业发展。

  此前,国家财税部门有关方面负责人在北大举行的“中华创投家论坛”上介绍说,2007年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但是,31号文下发地方后,除浙江、江苏、江西、辽宁等少数省份实施了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外,绝大多数省市区没有及时实施。其主要原因是地方税务部门认为,应待国家财税务部门根据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重新明确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权威专家表示,此次国家税务总局之所以发布87号文,目的就是为了切实落实好31号文所明确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并贯彻实施好《企业所得税法》。从核心内容看,87号文所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与31号文一脉相承,同时比31号文在实施上更具有操作性。

  新政不适用合伙型创投企业

  据介绍,《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相应地该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也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因此,87号文在第二条第一款中,规定申请应纳税所得抵扣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第一位的条件是“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其中,法人创业投资企业除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外,还包括前些年设立的事业法人形式的各类创业投资中心。

  专家称,合伙企业不享用创投税收优惠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美国那样的“合伙避税风波”。据了解,合伙企业因为其特殊性质很容易成为避税的工具,我国财税部门为防止原本按公司设立的资合实体借合伙之名避税,于去年年底专门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创投新政灵活性大大加强

  专家表示,87号文所明确的操作性考虑到了被投资企业的发展变化实际。譬如根据新政,中小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前可以不是高新技术企业,而且只需在接受创业投资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投资满2年。至于企业的规模标准,只要投资前是中小企业就行,投资过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与此同时,87号文还大大减化了创业投资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专家表示,按照31号文,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此次发布的87号文仅要求“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备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