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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聚科生物园区优惠政策

时间:2009-02-09 16:04:10 来源:上海聚科生物园区

    1. 工商注册登记

    (1) 生物制品类企业,凡登记材料齐全,符合企业设立条件,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2) 企业设立或变更申请,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专项审批的,且属区有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实施并联审批。

    (3) 内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注册资本可采用分期到位的办法;科技人员申请设立生物制品类企业的,可免交职业状况证明。

    (4) 鼓励生物科研技术人员以经过评估验审的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注册登记。

    2. 税收政策

    (1) 生物制品类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 对于从事生物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减免营业税。

    (3) 对新办在漕河泾开发区内、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认定为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生物制品类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此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 生物制品类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现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其自主决定的工资水平,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计征所得税时可按实列支。

    3. 财政扶持

    (1) 区内新办和引进的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不含单纯经营)的企业,经认定后,对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的区实得部分前三年由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全额专项补贴,后三年给予50%专项补贴。

    (2) 对注册在本区并经认定的进行生物制品经营和销售的企业,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区实得部分,由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给予两年全额专项补贴;对上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区实得部分给予50%的专项补贴,期限一年。

    (3) 区内房产业主通过以楼招商积极引进生物制品类企业相对集中的商办楼,区财政局除给予企业的扶持部分外,其余流转税(增值税25%,营业税)的区实得部分给予业主50%的扶持,期限两年。

    (4) 对注册在本区的从事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不含单纯经营)的老企业自2002年起,其增量部分按新办企业的办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5) 对一些规模大、有发展前景的生物制品企业,区政府将从产业发展资金中给予重点扶持。

    4. 投融资政策

    (1) 建立徐汇区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支持生物制品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及重点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等的专项补贴;

    提供对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信用担保及贷款贴息;

    奖励区域内从事生物制品业的优秀企业及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支持生物制品业发展中有关研究、开发、人才吸引等的经费补贴;

    对区域内市属相关企业给予一定扶持,等等。

    专项资金的具体操作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待时机成熟以后,生物制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划入徐汇区产业投资管理公司,由后者负责其具体运作。区产业投资管理公司还将积极运作该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有关产业园区建设,做大做强本区比较成熟的、有一定规模的或上市的生物制品类企业的国有资本金注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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