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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合同未到期便改签新合同 违法

 

目前有效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企业又赶在2008年1月1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签定新合同,这种行为违不违法?在全国总工会昨天举行的《劳动合同法》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刘继臣表示,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此外,全国总工会还通报了目前根据调查了解到的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广东惠州一公司要求2000多职工与其重新订立起始日期为2008年1月1日的新合同,其中一部分人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刘继臣表示这种行为违反《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实施之前,《劳动法》还是管用的。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些不太一致的地方,根据我们国家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按 《劳动合同法》执行,《劳动法》的大部分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刘继臣指出,近期,少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以各种形式调整和变更现有劳动关系,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三类:(一)劝辞职工,即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与部分职工特别是工龄较长的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重新订立新劳动合同。(二)逆向派遣,即与本单位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职工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三)裁员,即一次或分批进行较大数量的裁减人员。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刘继臣分析主要是少数用人单位为实现利润最大化,刻意降低用工成本,意在逃避和减轻责任。对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全总已经和正在采取积极措施,最大限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2007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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