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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同法》:六种情况主动辞职也可获补偿

 

明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11月22日,有读者打进晨报热线咨询:因用人单位过错,职工自己提出辞职,单位是否要给予职工补偿?补偿标准是多少?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

6种情况要补偿

据介绍,如用人单位无过错,职工自愿提出辞职,单位不需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但明年1月1日起,以下六种情况下,职工自己提出辞职,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经济补偿标准

至于经济补偿标准,则按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应按照上述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

 

(重庆晨报(200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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