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须协商 一般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上海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原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文本进行全面修订,并于昨日发布新的 《劳动合同常用条款解读》。该《解读》结合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矛盾,编写了模拟劳动合同文本中的若干常用条款,并在这些常用条款之下分别标注“使用提示”和“法规示要”,以规范劳动合同订立规则,指导劳动者更好地运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1、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不规范问题,特别是针对一些企业违反规定不和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企业和职工明白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企业通过滥设试用期侵害职工权益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明确: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约定属于选择性约定。同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规定表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关于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问题。
《解读》在“使用提示”中标注:我国现行的三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及其主要内容,供当事人选择。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规定表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关于工资的支付问题。
《解读》在条款中要求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工资的计发形式和支付时间。在“使用提示”中并对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定额问题进行一定限制。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有关工资支付、加班工资等规定及相关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表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对于违反合同的责任。
《解读》在“法规示要”中标注《劳动法》双方当事人的责任。规定表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每日经济新闻(2007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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