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救命稻草
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堪称我国立法史上影响最为独特的一部新法。11月24日,著名劳动关系专家、《劳动合同法》起草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凯教授在重庆开讲座解读新《劳动合同法》时强调,“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救命稻草”,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意味着终身制,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仍可解除合同。
并非“救命稻草”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参与制定《劳动合同法》的有关专家公开表示,整个社会尤其是企业界对第十四条出现了误读,甚至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华为为此“引导”内部数千名资深员工“辞职”,沃尔玛也大规模裁减中国员工,还有一些企业表现出跟进效仿的倾向。
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庭伟对《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
王庭伟律师说:“一方面,新的《劳动合同法》这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防止用人单位原有合同到期之后不跟劳动者续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或触及相关法律条款,用人单位也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待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之后“没有补偿”,这实际上降低了企业的用人成本。
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人、行政法专家张世诚主任表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是劳动合同的基本形式,基本形态。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不是谁靠谁一辈子。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正确理解是“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它和有期限的合同惟一不同就是终止时间是不确定的。因为,在本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无论劳动合同的解除还是终止,基本上,都要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所以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不同并不能使用人单位有特别不同的利益。
权益保护更加细化
从这部新法律看出,将比现行的《劳动法》更加细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力低成本已经使很多企业丧失了自主创新的动力,长此以往,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将下降。为此,立法追求劳动关系的稳定和长期化,即通过各种机制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高劳动者的待遇。
目前,劳动合同书面化仅占不到30%,有什么机制可以迫使用人单位主动签订劳动合同,一直成为专家们探讨的问题。对此,《劳动合同法》有了新的规制办法:规定用工之日就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并须备名册备查;必须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张世诚表示,立法强制推进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当然,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主动权、选择权在劳动者手里。对此,他还给出更加详细的解答: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试用期不合格、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兼职影响工作不改正、判刑等)和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二项(不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世诚还表示,用人单位连续两次和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从第二次订立合同时,用人单位就等于和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第三次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决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一个很有意思的地方。
(中国产经新闻(2007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