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充分把握松江新一轮发展的机遇,进一步加快发展松江工业经济,确保工业重大项目设立、建设和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区辖范围经批准的工业园区内,内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 上,外资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
三、区政府成立区工业重大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成员由区计委、经委、外经委、建委、监委、规划局、房地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局、水务局、民防办、协作办、防雷办、建管所、防火监督处、卫生监督所、电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
四、重大项目协调内容指有前置条件的项目设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企业生产的重大事项,可以单独协调,也可以合并协调。
五、重大项目单位要协调,须由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书面请示,经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区经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协调,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备案。
六、重大项目单位在协调前须准备好相关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及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
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须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经协调后重大项目有关手续的申报、办理。
各有关部门应坚持特事特办原则,迅速办理重大项目相关手续。如需上级审批的事项,有关部门要跟踪服务,积极联系,帮助办理。
八、区监委负责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办理重大项目手续的进展情
况和工作效率。
九、本办法由松江区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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