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鼓励发展私营企业,促进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为加快全区私营经济发展,设立私营经济招商引资和增税特别奖。
三、设立扶持经济小区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经济小区发展壮大。
四、继续执行扶持经济小区和私营企业发展政策,有关扶持企业发展资金隔月兑现。
五、凡在经济小区内从事生产加工,并吸纳当地劳动力、纳税正常的实体型企业,可继续得到经济小区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六、鼓励商贸型企业向规模型、实体型、科技型方向发展,视其对地方经济所作贡献,可得到区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七、凡从事科技开发、生产加工的民营科技型企业,经区科委认定后,可得到区科技资金的扶持。
八、凡安置本地劳动力,且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经区或镇劳动部门审核后,可得到区再就业发展资金的扶持。
九、积极鼓励私营企业出口创汇,并给予相应的扶持。
十、加大扶持私营工业骨干企业力度,进一步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私营工业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十一、鼓励私营企业收购、兼并或承包经营亏损、微利的国有、集体企业,凡需购置国有、集体企业的闲置厂房或需要在经济小区内建造厂房的,所在地镇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并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凡注册在经济小区内的私营企业,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经营的项目外,都应当允许经营。对由市审批的经营项目,区有关部门应积极主动提供咨询、服务。
十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私营企业,金融部门应参照国有、集体企业的同等条件对其积极开展信贷业务。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中心应为私营工业企业贷款予以担保支持。
十四、进一步规范对私营企业收费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未经区物价部门审核同意或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
十五、本规定由松江区小企业发展、私营经济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