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
|
|
|
区政府:
根据《上海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4]32号)及市物价局、市环卫局《关于本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04]48号)要求,为切实加大我区生活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加快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步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青浦实际,制定本区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现将有关意见请示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含垃圾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各环节的费用。
二、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均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础,采取基数内外不同收费标准,并按不同行业实行分类计费。区计委(物价)会同区市政局在全市最高收费指导标准内,制定、调整本区域内基数内外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价格,报区政府同意后执行,并报市物价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四、区市政管理部门原则上根据上年度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数量,具体核定各单位当年产生生活垃圾的基数,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对新设立单位的生活垃圾量基数,由区市政管理部门参照同行业、同等规模单位的数据确定。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量基数一年核定一次。
五、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分类收费的办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收取,每桶容量240升,不满一桶按一桶计算。
1、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区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35元,基数外收费标准为每桶70元。
2、对单位和饮食行业产生的餐厨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全区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55元,基数外收费标准为每桶110元。
3、对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产生的生活垃圾,全区基数内收费标准为每桶75元,基数外收费标准为每桶150元。
4、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实行减半收费。
六、区内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向原单位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垃圾(自运)码头运输管理处置费、垃圾(自运)滩地管理处置费、水域船舶生活废弃物清运费、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费自本收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取消。
七、政府倡导、鼓励单位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和回收利用,并经核定后可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
|
|
|
|
|
投资环境 |
|
区域规划 |
|
招商政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