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2012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应于201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报告。

  一、年检网上申报。

可在2013年4月份之后通过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在线申报2012年度报告书,网上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网上申报流程如下:

1、代表机构凭代表机构登记证上的名称和注册号登录用户界面。

2、填写年度报告书:代表机构在线填写年度报告书的过程中,所填写的内容都可以暂存,并可重复登录,对错漏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直至确认所有填写内容准确完整。

3、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将根据年度报告书中设置的必输项进行判断,不符合要求的,自动提示代表机构进行补充修改;符合要求的,将提示代表机构申报结果。

4、预审:工商部门根据申报内容告知其预审结果。

5、预审结果查询:根据预审结果告知书要求下载打印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携带告知书所列材料,在2013年6月30日之前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

6、工商部门接收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代表机构携带经预审的年度报告书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提交年度报告。工商部门对其提交年度报告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予以接收并加盖戳记。

  二、直接提交。

代表机构也可以通过市工商局网站(www.sgs.gov.cn/netannl)下载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填写完整后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包括:

(一)《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

(二)关于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该审计报告还应包括营利情况的相关内容);

(三)代表机构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外国(地区)企业存续的合法营业证明复印件(合法营业证明指开业注册证明或者税务证明或者开户银行证明)。

  三、支付年检费用
  四、通过年检
    1.对经过审核通过工商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贴当年通过年度检验的标识或在其副本正面或背后年度检验栏中加盖登记机关年度检验专用章。

  代表处年检注意事项:
    1.在规定的年检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材料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并限期补办年检手续。
    2.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直到吊销其营业执照。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报年检清算材料,且在住所查无下落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4.确已歇业,但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的,吊销其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