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扶持跨省市异地种养是为了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南汇农业的结构和布局,缓解我区人多地少的矛盾,拓展南汇农业发展的空间,实施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上海农业要服务全国”的战略。发展异地种养要坚持走市场化的道路,政府以鼓励和引导为主。
一、范围
1、本区户籍人员,在区域外(主要指本市范围之外)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业企业和合作大户。
2、养殖业以畜禽养殖为主。
3、种植业以粮食、特色蔬菜和瓜果种植为主。
4、农业企业和合作大户在当地从事种植、养殖时间一年以上,并有固定生产场所。
二、方式
1、创业奖励。对种粮面积1000亩、蔬菜和瓜果种植100亩以上;年上市肉猪5000头、禽类30万羽(蛋鸡、蛋鸭折算)以上;饲养奶牛或种猪100头以上的种养户,可享受最高为1万元的创业奖励费。
2、项目补贴。凡申请异地种养补贴政策的项目必须具备上述种养规模。项目扶持内容为生产设施和设备。扶持按投入资金总额的5%采取一次性补贴,并设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三、项目管理
1、申报立项
规范项目申报立项制度。由各镇负责辖区范围内项目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区农委、区财政局上报项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的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实施计划、投资规模、完成时间、经济和社会效益、财务分析等。异地种养领导小组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审核,按程序确认后实施奖励和补贴。
2、监管检查
严格项目监管制度。对论证确定实施的项目,区农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在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方面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和检查。
四、资金管理
1、异地种养补贴资金实行区、镇两级配套。配套资金比例为区70%、镇30%,镇配套资金在项目确定后直接划拨至区财政局专户。
2、严格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严禁截留、挪用等现象发生。各镇财经办应对项目资金设立专页进行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3、规范拨款手续。项目补贴必须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审批手续,资金投入的原始票据和相关凭证。财政根据项目实施的进度分期核拨项目资金。
4、实行财政直拨。对异地种养户的创业奖励资金和项目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直接核拨至农业企业、合作大户。
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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