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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汇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加强工业用地管理,促进工业园区(点)的可持续发展,按照“惜土如金、守土有责、用土有价、管土有方”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产业用地指南》、《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康桥工业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南汇工业园区、祝桥空港工业区、新场工业区、大麦湾工业区、老港工业区及其它工业点的工业项目用地。

二、组织机构
   区工业项目评估协调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工业用地的评估协调管理工作。

三、具体办法
(一)园区引进项目的管理
1、工业项目须符合该工业园区(点)的产业导向、环保和布局等方面的要求,引入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一般不低于所在行业的推荐值(见《上海产业用地指南》)。
2、为提高我区各工业区(点)的整体能级,提高单位面积的产出率,康桥工业区、上海国际医学园区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5万美元/亩(内资280万元/亩);南汇工业园区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240万元/亩);其它一般工业区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5万美元/亩(内资200万元/亩)。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管理
1、各工业区(点)的土地出让指导价由区工业项目评估协调小组审定,并且随着土地成本价的变动,每半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对一般落户工业项目,各工业区(点)与项目方签订的土地出让意向书中确定的土地出让协议价,原则上不得低于该工业区(点)的土地出让指导价。
3、需享受土地出让优惠价的工业项目,项目方必须提供其建筑面积、预期销售收入、科技含量、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社会效益等内容的书面材料以及土地出让建议价申请,由工业项目评估协调工作小组综合该项目的投资密度、土地产出率、产业导向、项目影响度等情况,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该项目的最终土地出让价格。
4、已取得建设用地但未开工建设而需转让的工业项目,其土地转让行为原则上不得擅自在企业之间进行,应由各工业区(点)将其土地回购,重新引进新项目。回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原土地出让价与同期贷款利息之和。
(三)项目用地管理
1、为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工业区(点)引进的工业建设项目,容积率等重要建设指标原则上要符合行业标准,即:容积率≥1、建筑密度≥35%(某些行业及企业内部工艺流程或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例外),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单个工业项目用地面积的5%。
2、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生产、辅助、公用工程等设施和场地;原有土地使用达不到前条规定的改、扩建项目一般不再新增用地;分期建设的工业项目应根据建设进度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对设想建设的规划用地可申请实行规划控制。
3、取得建设用地超过一年不动工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回项目用地。
4、各工业园区(点)和项目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协议中,原则上应明确总投资额、资金到位进度、工程建设进度、产出情况(销售额、税收)等方面的相关条款。
(四)监督检查
区工业项目评估协调工作小组每年度对本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列为对工业区(点)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其它
1、本实施细则由南汇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实施细则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投资环境
    发展前景:浦东国际航空港与上海洋山国际深水港建设给南汇带来了千年一遇的历史性发展机遇,“两港”优势明显……
区域规划
    2005年,南汇区经济发展主要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6%左右;财政收入60亿元……
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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