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使我区农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对象
享受贴息的对象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在本区范围内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组织)。
二、贴息范围
1、工程项目投资银行借款
2、添置设备银行借款
3、技术引进银行借款
4、种源引进银行借款
三、贴息报批
要求享受贴息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必须书面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借款合同、借款到帐凭证、借款付息凭证及有关的生产经营数据等资料,交镇农办审核,镇政府批准盖章后由镇农办报送区财政局和区农委。
四、贴息审核实施
收到申请后,区财政局会同区农委对贴息贷款额度进行审核,然后通知各镇农办,由贴息对象填报贴息申请表,报送区财政局。
财政贴息按单位先支付利息、后实施贴息的程序进行,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冲减原已支付的利息。
五、贴息标准和期限
对核定的贴息贷款额度暂按农村信用合作社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标准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为1年,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每个单位年贴息最高额度暂定为10万元整,不连续享受贴息。
六、贴息管理
贴息到位后由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请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本实施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对我县农业新经济组织实施贷款贴息的意见》(南府办〔2001〕110号)同时停止执行。本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