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闵府发(2002)4号文《关于鼓励外商投若干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2002年1月1日起投资、税务登记在闵行区的外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申请,从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按新政策“三年全额奖励、四年减半奖励”执行;2002年1月1日前投资注册的一般生产型企业,存量部分按原政策执行,增量部分按新政策执行。
新政策是指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国家规定“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按国家规定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按国家规定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50%奖励给企业。
2.凡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新企业(生产型企业),以及合同外资主体为2002年起列为世界500强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额奖励、六年减半奖励。
第一至第七年按本实施细则第一款执行。
第八至第九年按国家规定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区地方收入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由区外经委确认。
3.凡优惠期满的生产型企业,新增投资用于生产性固定资产或技术改造投资,绝对值不少于100万美元,追加投资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从新增利润年度起,以追加投资前一年度已征收的所得税为基数,超过部分属区地方收入部分,扣除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优惠部分,五年内每年按70%奖励给企业。
追加投资资金到位确认,企业必须出具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由工商分局、区外经委提供相关依据后,由区财政局确认。
4.凡出口型(指一般贸易型)企业,经市、区外经部门确认,每出口1美元由地方政府专项资金奖励人民币3分。
5.凡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之后,当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属地方收入实得部分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专项资金该收入的15%予以奖励。
因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应上缴中央国库的部分,按中央统一办法计算。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文件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区政研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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