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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企业招待费应缴税款

时间:2013-02-08 14:47:38 来源:

  如何制止国有企业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之风,有税法专家今天建议,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应该从严,提高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降低税前扣除比例。
  据媒体1月20日报道,某国企在广州一家五星级酒店举行联欢会,当晚共摆了70多桌,每桌消费近4000元。近年来,涉及国企的“天价招待费”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其中尤以2011年的中石化广东分公司“天价酒”事件和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事件为典型。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长施正文教授今天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近20年来中央下发了数十个旨在遏制公款吃喝的文件,但收效并不显著,粗略统计每年公款吃喝的费用达上千亿元。吃喝铺张之风盛行的一个原因,是因为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用可以作为管理成本费用,在税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扣除。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施正文认为,国有企业的法律属性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国企花费的每一分钱都是全民所有财产,花的是全体纳税人的钱,它实质上是占用了公共财政资源。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方面,国有企业应当实行比民营企业更为严格的制度,具体讲就是适当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比例,提高其缴税标准。例如可以规定国有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而非60%;或者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4,而不是5,间接性地对控制国企铺张浪费起到制约作用。
  对于民企的吃喝宴请浪费风气是否应该制约呢?施正文认为,对于民企采用提高业务招待费纳税额度的做法不太合适,毕竟民企的铺张浪费宴请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被动的,是为了与职权部门拉拢关系和谋求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