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
1.工业区内生产性外资企业,按24%的税率上缴企业所得税,而其实际税赋参照浦东15%的税率。其中,对于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者,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3.根据政府部门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被确认"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以下几种优惠:
(1)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销售额达到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技术先进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3)经济特区和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1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凡以征用或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两类企";,可以根据土地等级享受土地使用费减免的优惠待遇。
(5)凡是产品出口型企业免缴地方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5.从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五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科技企业
(1)"星火计划"、"火炬计划"项目利润,所得税先征后返两年;新办的,先征后返三年。
(2)中试产品项目利润所得税先征后返两年。
(3)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出口产品70%以上的,所得税税率为10%;新办的企业免征两年所得税。
(4)对列入市经委、市科委新产品试产、试制鉴定计划的新产品,所缴纳增值税属地方25%部分,先征后返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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