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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家环保产业园区


(一)外资优惠政策

  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以领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为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2年减半3年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全部,减免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的税率不足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期长的生产性项目,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先进技术企业,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核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产品出口企业,在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产品总产值的70%,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外商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在开发区兴办新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的税款,上述投资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开发区内的土地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实行有偿出让,并为入区企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内资优惠政策

  1、经通州区科委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一至第三年支持50%,第四至第五年支持30%。

  2、经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所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形成本级财力部分,由区和乡镇两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第一至第三年支持100%,第四至第六年支持70%,第七至第八年支持50%。

  3、对符合条件的在园区内直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并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费”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可按北京市有关政策予以减免。

  4、在园区设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的,可得到适当的科技经费支持和优先政策;经认定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可执行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5、在园区投资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证》手续;经通州区人民政府批准,优先帮助解决家属落户、就业和子女入学、入托;需要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对符合规定的可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参照《关于来京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京上学问题的实施办法》执行。

  6、鼓励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在园区设立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与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7、有关对来园区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按《北京市关于扩大对内开放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1]38号)和《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法》(通政发[2003]77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