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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规定

    于调整金山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政府沪府发(2002)13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本区镇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区域类别的调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镇级行政区划调整中新建立的各镇和金山工业区区域类别:
     B类:朱泾镇
     C类:枫泾镇、亭林镇,金山工业区行使管理职能的原朱行镇区域
     D类:吕巷镇
   2、镇级行政区划调整中保留的漕泾镇、山阳镇、金山卫镇、张堰镇、廊下镇、石化街道和金山新城区的区域类别的划分仍按照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域类别范围内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按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安置房供应面积标准及多层安置房供应平均价格按金府办(2004)64号文件规定执行,小高层安置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供应平均价格在同区域多层安置房供应平均价格基础上增加450元。

   本实施意见自2005年3月28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仍按金府办(2004)6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金山区物价局
  上海市金山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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