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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的基本原则
根据“扶优扶强”和产业导向原则, 使有限的扶持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应, 从而能有重点地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扩大出口,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备更新、产业升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二、申请补贴项目的范围
在本区内注册登记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实施的工业技改项目。
三、申请补贴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符合上海市和本区工业发展方向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的要求;
(二)年度内竣工的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三)具备以上两个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补贴:
四、补贴的标准
(一)按照实际投资额(其中土建投资在总投资20%以内,超过部分不予补贴)的0.8%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年度内单项最高补贴额实行封顶,即单个项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五、项目立项
(一)企业须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填写项目申报表,并由项目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区属公司初审盖章后报区经委;区经委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办理立项手续。
(二)区经委负责做好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
六、项目竣工验收
(一)凡申请补贴的项目单位应提供项目竣工报告、项目实际投资单据等相关资料和凭证,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区属公司初审汇总,并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经委审核。
(二)凡申请补贴的项目须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方予补贴。
(三)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为投资结算、相关凭证、建设内容、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生产状况、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七、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区财政局〈金山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02]36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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