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招商网资讯中心

当前位置:上海招商网 >> 招商引资 >> 产业要闻 >> 正文内容

上海科创中心建设“基本法”突显五大亮点

时间:2020-04-22 13:56:42 来源:解放日报

  《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在昨天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吴清表示,这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一件大事、一个里程碑,是“基本法”、保障法和促进法。《条例》有五大亮点和创新点,体现“三最”理念,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创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有利于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通过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

  率先立法发挥制度优势

  去年1月中旬以来,根据市人大的立法要求,市科委牵头,市司法局、市科创办等部门紧密配合,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形成了法规草案并提请市人大审议。今年1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条例》。

  这部法规共9章59条,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以“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为逻辑主线,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最突出的亮点和创新点有五个方面——

  注重创新策源能力提升。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还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

  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注重创新主体培育。《条例》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条例》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注重创新载体建设。《条例》聚焦张江,推动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要求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三管齐下强化策源功能

  强化科技创新策源功能,是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重中之重。要强化这一功能,必须提升本市基础研究能力。市科委主任张全介绍,《条例》主要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在加大经费投入方面,《条例》明确,市、区政府要逐年加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包括基础研究在内的多种科技创新活动。2018年市级财政科技支出中,基础研究占比约8%,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的水平,但与全球科技创新中心15%—30%的基础研究投入占比相比,仍有一定距离,因此相关部门讨论后,将“逐年”而不是“逐步”写入了《条例》。

  在培育战略性科技力量方面,《条例》规定,本市相关部门要在基础设施建设、人才引进培养、项目资助、运行机制创新等方面,对国家实验室的培育、建设和运营予以支持。目前,本市正在积极推动光子与微纳电子、生物医药和脑科学、人工智能等

上页 1 2 下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