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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22 16:13:54 来源:搜狐

资格、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项目验收。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对于验收申请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召开项目验收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视作该项目验收逾期。

对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三年以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将失信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二十条(财务监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项目协议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情况,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 并按有关规定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以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4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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