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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品牌经济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时间:2019-04-22 16:13:54 来源:搜狐

无偿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对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企业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一般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第八条(支持标准)

品牌公共服务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经核定的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九条(申报指南)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产业和品牌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网上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项目协议)

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被批准项目的实施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市财政局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品牌公共服务项目验收后拨付。品牌发展战略、开展品牌培育类项目资金拨付50%,剩余款项验收合格后拨付。采取政府采购形式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统一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中发现问题,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限期改正、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3年内品牌资金申报资格、提交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保留视项目实施情况追回已拨付资金的权利。

第十七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评估、审计、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项目变更、撤销、终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事项需要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当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请说明撤销或终止的理由,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项目撤销或终止的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撤销或终止:

(一)项目实际完成的指标与《申请书》有明显差距的;

(二)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因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形。

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扣发项目尾款、取消其三年以内品牌资金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