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小企业注册资本分期注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
凡公司制小企业在设立登记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万元以上;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3万元以上。企业成立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至50%以上,企业成立起三年内,其注册资本全部到位。
鼓励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允许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为注册资本出资入股。
投资者可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投资各方另有约定超出35%的,可从其约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和其他智力成果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经全体股东协议许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允许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开发经营。
允许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或申办科技型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以投资入股方式从事科技开发经营活动。对科技人员从事个体科技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收管理费。
自然人设立独资企业不再进行验资
对个人独资企业不再进行注册资本查验,并免于出具资信证明,只凭投资者个人申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给予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和从业人员不设下限,只要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相适应即可。
放宽对经营场所的审核
1、凡镇、村所属房屋作为经营场所,涉及历史较长无房产权证的,凭镇政府证明可办理登记手续。
2、利用私房作为经营场地的,可免于提交居改非手续,只凭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3、嘉定辖区内利用产权房作为经营场地的,在不影响周围环境,不改变原房屋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属街面房的可免于提交居改非手续,只凭房屋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即可办理注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