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区内从事公路、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免税期满后,地方收入部分还可酌情给予返回已征税款的优惠。
二、在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按4.5%税率返回已交税额。
三、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按照“二免三减半”给予税收及财政返回的优惠待遇。
四、外商投资建办的出口产品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后,由区财政再按2%税率返回已征税额。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享受按减半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再按4.5%税率返回已征税额。
五、在现行财政体制不变的条件下,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的月份起,在五年内由财政返回已征的房产税。
六、外商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建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建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七、在现行区和市财政体制不变的条件下,国内其他地区的大集团、国家级、省级大公司总部注册到嘉定,经营期不少于3年的,3年内,原在其他地区交纳的基数税款留区部分全额返回,其增量部分返回70%。3年后,基数部分继续全额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