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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法院“放水养鱼”救活两家企业

时间:2009-05-12 13:43:55 来源:新民晚报

    一边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业务减少、资金链一时中断的被告,一边是主张正当权益、要求被告按期还款的原告,执行法官积极走访调查,了解实际状况,并说服双方当事人采用“放水养鱼”的方式,将被执行公司账户解冻以确保企业资金正常流动,被执行人先行支付40万元并以其机器提供担保,同时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
   
    欠债140万元
   
    苏州一电子科技公司和上海一电缆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电子科技公司作为卖方向电缆公司供应铜线。至2008年12月,电缆公司共欠电子科技公司铜线款人民币140余万元。由于电缆公司一时无法还清所有债务,被诉至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被告电缆公司对原告电子科技公司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表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公司业务锐减,货款难以收回,目前没有能力按期还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买卖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理应支付相应货款,现其拖欠不付显属无理,应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电缆公司支付原告苏州电子科技公司价款140余万元及违约金。
   
    执行遇到难题
   
    但判决作出后被告迟迟不予还款,原告无奈只得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嘉定法院执行庭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企业原本经营效益较好,工厂规模正逐渐壮大,但是在严峻的经济形势影响下,公司业务受到不小的打击,货款一时难以收回,资金链中断。另一方面,原告公司因金融风暴的影响也遭受重创,140余万元的资金对于原告而言绝非小数目。执行法官考虑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仅不能够满足执行标的,而且该厂将再次陷入困顿,多名职工将失去生活保障来源。但如果执行工作停滞不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逐步偿还债务
   
    为确保生效判决文书的既判力和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采用“放水养鱼”的执行方式。一方面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业务详情,平息职工群众的激动情绪,一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请申请人实地考察该厂现状,并为申请人耐心细致地算了一笔账,让申请人了解到彼此各退一步将有利于实现全部债权。
   
    双方当事人情绪稳定后,执行法官促请双方面谈,被执行人作出愿意先行支付40万元,并以其自有的两台机器提供担保,余款分期偿还的承诺。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表示接受“放水养鱼”的思路,不影响被执行公司的正常运营以利于其逐步偿还债务。执行法官解冻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并对担保的机器采取了查封措施,保证被执行人正常经营的同时,限制其转让,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