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9-25 09:20:53 来源:上海虹口
日前,记者从工商虹口分局获悉,本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今后,企业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不再适用,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向社会公示即时信息、年度报告的形式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各方共治监管。
今年3月1日,本市启动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出在放宽企业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构建“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体系,即将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是健全这一改革措施的机制保障。对于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监管服务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完善社会治理结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共治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据工商虹口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最鲜明的特点就是强化了信用约束措施,不再依靠传统的行政手段,而是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作用,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其次,《条例》体现了部门联动响应,在公示企业信息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在信用约束方面,各部门则要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条例》还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根据《条例》,企业有义务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并对所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于企业公示的信息,政府部门将不做事先审查,信息一经公示,全社会即可查询,将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变为企业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条例》同时规定,企业未在期限内公示年度报告的,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均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非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条例》,应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未被吊销及未注销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其中,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无需再提交年报的书面材料;个体工商户则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内容。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同样采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以纸质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近期,工商虹口分局将就推行《条例》相关工作发布公告,帮助企业完成首次信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