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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工业标准厂房开发项目贴补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有效缩短中小项目的建设周期,引导中小企业向园区集中,促进周边居民的充分就业,逐步解决当地农民社会保障和长期收益问题,实现地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区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开发项目是指在我区四大板块各镇工业园、保留镇属园区、都市型工业园范围内成片开发用于租售的工业标准厂房项目。

    二、标准厂房开发项目申报贴补的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所在园区的总体规划;
    2、项目设计体现合理、经济、实用、美观的原则,厂房原则上采用框架结构,鼓励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单层厂房层高不低于6米,多层厂房层高不低于4.5米,土建价格(不包括配套建设费用)每平方米原则上不低于700元;
    3、建筑样式、立面、色彩和围墙式样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园区的总体要求;
    4、单个项目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建筑容积率在0.6?D1.5,建筑密度单层厂房在0.5以下,多层厂房在0.4以下;(原有企业利用剩余土地开发出租用标准厂房,此项条件可适当放宽)
    5、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建有集装箱卸货平台、输变电站等基本公用设施和宿舍、食堂、商业网点等必要的生活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社会化综合服务;
    6、开工建设前已向区经委申报备案,并通过区经委的审核后已列入贴补计划;
    7、工程项目已通过有关部门的质量验收,质量达到建筑行业标准;
    8、标准厂房项目申报贴补时,厂房的出租出售率已达50%以上。

    三、租售用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按核定投资额的5%予以贴补。

    四、园区建设项目申报贴补的具体操作顺序:
    l、备案
项目开工一个月前,由镇有关部门将《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备案表》两份及项目规划图、建筑设计图、项目预算报告各一份报区经委综合管理科备案审核,区经委在10日内返回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列入贴补计划。
    2、申报
项目竣工并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当出租出售率达到50%时,由开发区或镇将《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验收申报表》两份、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合同复印件、标准厂房项目质量验收材料复印件、出租出售协议书及有效收款凭证复印件各一份报区经委。
    3、验收
由区经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工程项目验收小组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有关标准测算贴补额;经集体讨论后签署验收小组意见,并报经委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区政府。
    4、兑现
区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贴补款核拨给有关工业园区。

    五、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区经济委员会、区财政局。

    六、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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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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