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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立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时间:2015-03-22 22:37:12 来源:中证网

同步下放。暂时不能同步下放的,相关部门要采取委托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审批部门审批,或者建立同级受理机制等方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三)提升基层承接能力。有关部门要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研讨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提高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业务水平和综合服务管理能力。

  (四)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投资项目不同类别,明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规划许可、环评(海洋环评)审批、用地(用海)审批、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时限,合理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四、突出监管重点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和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建设、审计及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围绕开工建设环节和竣工投产环节,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实现项目合法开工、建设过程合规有序。

  (一)开工建设环节。在项目开工前,要按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基本程序和规定,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指导并服务项目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手续,保证程序合法、手续齐全、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能。

  (二)竣工投产环节。在项目开工后到竣工投产前,要强化对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实施,保障项目建设规范有序。项目竣工后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使用。

  五、落实监管责任

  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把监管责任落到实处。

  (一)落实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国土(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后续监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并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以及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持续组织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重点资金保障等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监管报告发布制度,并加强对下级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地方先进经验。

  (二)明确地方监管责任。在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谁承接、谁监管”的要求,强化权力下放后的监管意识,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各省级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逐级明确承接方的监管责任及监管措施。

  (三)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等,将其作为监管的依据和重要内容。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加强培训和经验交流,强化对基层监管部门的指导和规范。地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整合基层监管力量,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

  六、创新监管方式

  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

  (一)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在平台上建设项目申报、在线办理、监督管理、电子监察等四类应用系统,实现有关部门的横向联通,以及有关部门到地方各级政府的纵向贯通,逐步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