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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发布沪港通细则全文

时间:2014-04-30 14:30:36 来源:中国证券网

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该股票。

  (3) 符合资格可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进行交易的股票

  (i) 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所有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为沪股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南向)进行交易,但以下股票将不会纳入为港股通股票 :

  (a) 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买卖的港股;及

  (b) 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任何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H股。

  (ii) 已被纳入的港股通股票日后当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其相应的沪股不再在上交所买卖的,及/或已被纳入为港股通股票的H股其发行人的股票日后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视乎情况而定),港股通投资者将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该股票。

  (4) 沪港交易通合资格股票范围的变更

  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在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5)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联交所将接纳所有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为沪股通投资者(北向)。如联合公告所载,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将被接纳为港股通投资者(南向)。

  (6) 符合资格的交易所参与者

  联交所将接纳所有符合联交所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交易所参与者参与沪股交易通(北向);上交所将接纳所有符合上交所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交易通(南向)。

  (7) 适用的交易货币

  沪股通投资者(北向)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南向)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8) 适用的规则

  通过沪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北向),应遵守上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规定;通过港股交易通向联交所提交的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南向),应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香港适用的法律规定。

  2. 沪港结算通

  (1) 建立结算交收安排及其他有关安排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签订一份协议,以建立:

  (i) 结算和交收安排,为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在上交所达成的交易及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在联交所达成的交易进行结算和交收;

  (ii) 就沪股通股票为沪股通投资者(北向)提供登记、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相关服务,及就港股通股票为港股通投资者(南向)提供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相关服务的安排;及

  (iii)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能约定提供其他服务的安排。

  为促进和实现沪港结算通的运作,香港结算将按中国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在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申请经营许可,及获得承认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并就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执行的所有交易对中国结算以人民币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为促进和实现沪股结算通(北向)的运作,中国结算将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及获得承认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并就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执行的所有交易对香港结算以港币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2) 符合资格的结算参与者

  香港结算将接纳符合香港结算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香港结算的直接结算参与者和全面结算参与者参与沪股结算通(北向);中国结算将接纳符合中国结算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港股结算通(南向)。

  (3) 适用的规则

  所有通过沪股交易通(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