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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2-12-13 16:12:01 来源:

资助相关的文化活动项目。
  (四十七)实施文化发展推进评估机制。每三年开展一次文化发展评估,由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牵头,邀请相关专家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文化发展投入与文化实际推进成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报中共长宁区委。
  九、附则
  (四十八)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域内文化单位或个人。
  (四十九)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区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或奖励。原则上,企业扶持力度不能超过其区级贡献总量。对于本政策中未明确资助金额的项目及审核、报批程序等将在操作细则中加以明确。对于特别重大事项,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教育、体育等领域涉及文化的相关内容,原则上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五十)本政策由区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应的实施细则是本政策的组成部分。如与国家、上海市等上级有关政策有不符之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作相应调整。长宁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与文化相关的政策性意见,如与本政策存在不一致之处,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以本政策为准。
  本政策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届时,根据发展的新情况进一步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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