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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2-12-13 16:12:01 来源:

个性化政策配套。
  鼓励新华路、虹桥路、愚园路沿线的独栋老洋房引进代表民族和国际文化高端水平的机构和功能。凡能引进此类机构及功能的,事先经区文化局牵头相关部门认可,其提供老洋房的企业(机构)和个人,由区政府对实际租金与市场租金之间的差额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对区属国资企业提供的,差额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全额视同为企业收益。
  四、进一步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能级提升
  (十四)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依据长宁区构建“三圈”(中山公园多媒体休闲文化圈、虹桥国际时尚艺术文化圈、临空休闲娱乐文化圈)、“两带”[虹桥路(新华路、延安西路)文化功能带、苏州河沿线创意景观带]的文化产业布局及《长宁区“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优先发展多媒体、软件业、数字内容、时尚产业、文化创意、动漫游戏、数字出版发行等,重点发展会展服务、文艺创作与表演、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广告业等,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支持建设高品质、标志性文化创意集聚区。对区域内的“上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可通过签定协议的方式,鼓励园区主导产业集聚度不断提升,对于达到协议目标的,按年度享受专项资金支持。
  (十五)优先发展动漫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对本区获得国家级以上(包括国家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影视、创意设计(包括文化设计类奖项)等原创作品的创作人或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动漫企业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三维动画片,给予每分钟补贴15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收视率在中央电视台或省级电视台排名前十位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同一动画作品在中央电视台和省级电视台均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
  (十六)鼓励软件业等相关产业进行科技创新。属于张江高新区长宁园政策范围内,对各类经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园区及相关企业,给予张江高新区专项扶持政策支持。按照《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经认定为市软件企业的,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的,按国家规定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经认定的“长宁区知识产权重点培育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资金,在认定和验收合格后各发放50%。
  (十七)积极支持数字出版等出版发行业。对我区范围内的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八)促进文艺创作与表演产业化。对区属专业院团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年度演出场次超过30场或者累计演出场次超过50场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1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对区域范围内的市属专业院团,如其每年在长宁区域范围内开展一定场次的公益性演出的,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十九)推动文化会展业发展。对在长宁区域内场馆举办国际展(具有国家相关部、委、办、局批文或上海市相关部、委、办、局批文)或国内展(具有行业协会批文并经区商务委备案认可),展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主办展会的会展企业,以及在长宁区域外举办国际或国内展,展会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且注册和纳税在长宁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贴。
  (二十)促进广告业加快发展。按照《关于促进本区广告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广告企业,由区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30万元的资助,重新认定且已经享受过资助政策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知名广告奖项的广告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着力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投资公司、文化经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