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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2-12-13 16:12:01 来源:

、进一步支持文化载体建设
  (七)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按照《长宁区鼓励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支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由区财政设立科技园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企业和创意团队向园区集聚。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各类企业和社会力量建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被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贴。
  (九)允许文化企业、机构名称使用上有突破。按照《关于推动长宁区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服务措施》,允许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创意产业集聚区管理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十)推动虹桥舞蹈产业集聚区建设。列入虹桥舞蹈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进行载体新建或改造、且用于引进国际知名文化机构或文化名人创办文化艺术营运机构的,给予贷款贴息,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200万元;新引进的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年租金的30%。上述政策企业二者选一。
  (十一)加快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和凯旋路文化创意走廊建设。
  对东华大学校园内楼宇载体新建及改造项目、以及在集聚区实施范围内、且集聚区管理机构拥有产权的楼宇载体改造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对落户在上述楼宇载体的企业,如符合时尚创意产业定位的,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由区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对凯旋路沿线环境的改造。沿凯旋路两侧所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享受优先档扶持政策。房屋业主按文化创意产业调整业态,经区商务委、文化局、财政局等联合评审,给予1-3个月的过渡性房租补贴。
  (十二)支持高品质非公立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名人博物馆、陈列馆、艺术大师工作室、高品质演艺场馆的引进和设立。上述场馆通过签约,承诺向社会免费开放。每年开放时间不少于8个月,五年之内不关闭或迁移至长宁辖区外。长宁区政府通过采购上述场馆一定数量的艺术讲座门票或特色展门票等方式,并结合其免费开放给社会带来的公益效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通过租借房屋的形式,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高品质非公立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名人博物馆、陈列馆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按照500元/平方米,给予总额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建馆补贴。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且省级以上(含省级)艺术大师的工作室,给予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室装修补贴。其中,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5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场地租金连续补贴三年。
  对投资建设(包括改造)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规模的高品质演艺场馆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高品质非公立博物馆(收藏馆、美术馆、艺术馆)、名人博物馆、陈列馆等文化设施的,区政府按建设投资给予专项补贴,其建成后运营享受优先档扶持政策。
  (十三)鼓励成片保护和利用老洋房资源。对于参与老洋房保护和利用的企业,其运作资金超过2亿元以上、且将老洋房用于总部型经济、文化创意、文化展示等符合区域功能提升用途的,给予一次性融资成本或房源筹措的协助。对获得独栋老洋房使用权的,政府优先考虑周边地块环境美化和保护。
  对沿新华路、虹桥路、愚园路、番禺路、华山路等老洋房集聚的区域,鼓励相应街道结合实际情况,由区政府按“一个街道、一个方案”的办法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