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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文化繁荣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2-12-13 16:12:01 来源:

  为积极融入上海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进程,依据《中共上海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共长宁区委关于贯彻中央和市委全会精神推进长宁文化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长委[2011]157号)精神,结合长宁区“精品城区、活力城区、绿色城区”建设目标,充分调动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公众的力量,加快惠及百姓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加快一批功能性、标志性文化项目的建设,加快文化产业品质和实力的提升,加快具有长宁特色国际化文化品牌的形成,为努力把长宁建成独具魅力、充满活力的文化强区,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优化规划对文化建设的引领和统筹
  (一)突出规划的引领和统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从长宁区城区形态、功能布局和文化发展的基础、特点出发,修订完善长宁区文化发展规划,体现功能性与普及性相结合、集聚性与均衡性相结合。通过规划引领,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文化设施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整体规划分年度确定目标和任务,将涉及长宁文化繁荣发展的重点项目和任务列入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通过责任问效,保障文化发展规划的有效实施。
  二、进一步推动公益性文化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鼓励非遗项目影视音像资料片制作、图书出版、非遗保护和传承活动交流、非遗项目传播推广、非遗保护和传承的创新发展等。
  对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在国家与市政府以1:1匹配支持的基础上,区政府按照市匹配资金量的20%给予奖励。对获得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由区政府给予1:1的专项资金匹配。对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每年由区政府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
  对需要进行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每年年初由区文化局按项目列入抢救清单,制定抢救的具体方案,经批准后确保抢救资金按时到位。
  对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传承人资格的,区政府在市级以上(包括市级)政府给予奖励或补贴的基础上,另行给予上述奖励或补贴金额的20%的支持。对获得区级传承人资格的,由区政府按照市级传承人80%的标准给予补贴。同时,传承人必须切实承担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进一步支持大型公益性文化项目。支持本行业认可的市级及以上的品牌文化活动、文化项目及文化赛事等大型活动入驻长宁。对承诺至少连续五年落户长宁的上述项目,根据项目预算规模、社会影响和对长宁的贡献度,分别给予“50万元以下”(市级)、“200万元以下”(国家级)、“300万元以下”(国际级)的扶持资金。对于获得国家级、市级文化基金支持的区域内公益性文化项目,区政府按照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五)进一步推动公益性文化活动的开展和对外交流。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方式,支持开展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扶持文化类社会组织(社团、民办非企业)
  、机构、民营文化院团开展的公益性项目、产品、服务、交流等,鼓励区域内的专业文化院团开展中外文化交流,鼓励区域内单位、社区的外籍人士参与国际文化交流活动,
  扶持优秀群众性文化团队、群文作品创作等。
  (六)进一步支持公共文化创新发展。支持对长宁公共文化创新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数字化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支持公共文化设施的创新管理,鼓励优秀的社会专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试点对外委托管理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区属文化设施,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连锁化管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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