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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积极推进配套商品房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保障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解决本县商品房房源少、房价涨幅快、实事工程项目动迁难度大等矛盾,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经市、县两级政府批准的本县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的开发、供应、销售和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
根据“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面向社会、服务大众”的原则和“定向搭桥、封闭运作”的办法进行运作,以达到有效控制配套商品房的房源、房型、房价的目标,不断适应本县重大工程和城镇建设的需要。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本县配套商品房开发、供应、销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配套商品房开发计划的制定)
根据岛域总体规划和县政府重大工程等建设计划,提前摸清本县分阶段的房屋拆迁量,测算出所需的安置房需求量,由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编制配套商品房年度开发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申报。
第六条 (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确定)
配套商品房开发计划批准后,由县住宅发展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性详规,拟定配套商品房的具体建设地块,经县政府认定后报市住宅建设中心认定。
第七条 (配套商品房基地的土地前期开发)
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确定后,由崇明县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负责办理用地报批、地块内的养吸劳安置、征地补偿和动拆迁安置等工作。
第八条 (配套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的确定)
配套商品房建设实施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办法,由具有规定资质和信誉好、诚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开竞争取得项目开发权。项目招投标由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或县房地局批租办)组织实施。具体招标办法,如地价确定、销售价格的申报、环境设计的标准、房型的配置等另行制定具体的规定。
第九条 (配套商品房建设项目的管理)
中标单位确定后,按照开发程序和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建设,招标单位(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通过与中标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项目开发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建设要求、交房时间、销售价格、销售对象、供应方式等,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竞标文件和开发协议的内容进行建设和销售供应。
第十条 (配套商品房的供应)
在供应工作中,配套商品房实行由政府定向搭桥供应给重大工程实施单位,由动迁单位受理和审核动迁居民的购买申请,报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后,向符合条件的动迁居民开具“配套商品房”供应单,购买人据此与开发企业签订(预)销售合同。
动迁用房单位要严格把握供应对象,规范供应程序。具体的配套商品房供应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资金的运作)
根据用房计划,县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出具县房源供应联系单。用房单位据此与开发企业签订《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并根据配套商品房建设的进度(取得预售许可证和住宅交付许可证),分期支付购房款(差额)。
第十二条 (剩余房源的管理)
剩余房源由县住宅发展中心实施统一收购和管理,根据县政府的意见再实施配售。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县住宅发展中心应对配套商品房建设基地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应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有关规划、土地、建设等管理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县住宅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崇明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二ОО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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