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一县一品、一业特强”的扶持政策,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政研室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崇明县发展工业特色产品扶持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县一品、一业特强”的特色产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审定
(一)生产企业必须提交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经县经委审核汇总后,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三)根据市计委批准文件,由县经委签发确认书。
第四条 企业申请特色产品发展资金专项扶持,应在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特色产品生产企业确认书(式样见附件)
(二)特色产品生产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式样见附表2)
第五条 企业未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或虽在规定时间递交申请报告但提供的资料和证明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企业申请专项扶持的申请后,一个月内要作出准予或不准予享受专项扶持的决定,并给予补贴扶持。
第七条 企业申请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须向中介机构(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崇明县私营企业贷款担保协会)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企业信用担保贷款的申请,由县财政局审批,授权单位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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