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崇府发(2003)99号《崇明县人民政府批转县经委制定的崇明县扶持工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企业技改扩规、技术创新、争创品牌、拓展市场等实施扶持。为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持对象
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生产经营在本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属于下列范围的工业企业。
1、符合崇明工业发展产业导向、生态岛建设、环保要求的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支柱工业、都市型工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
2、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建有县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
3、属于崇明“一业特强”特色产品生产企业及重点骨干企业。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列入县级以上各类新产品开发计划的企业,尤其是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新产品的企业。
5、经认定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和清洁生产企业。
第三条 扶持范围
符合资助对象条件的工业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扩大市场份额所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创建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百强企业、专利试点企业及参加市级以上商务展览活动等。
第四条 扶持的申报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填写《崇明县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2、企业将申请表及有关材料交乡镇、委局主管部门初步审核,并盖章。
3、乡镇、委局将经过初步审核、单位盖章后的材料送崇明县经济委员会。
4、经委经初审汇总后报送县政府联席会议审批。
5、经委根据联席会议审批结果,下发专项扶持项目计划通知。
第五条 申请专项扶持报送下列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专项扶持,应在技改项目竣工时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⑵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盖有有效公章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⑷崇明县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项目申报表
2、技术创新申报专项扶持,应在6月或12月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崇明县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⑷立项的政府批文复印件
⑸验收合格证明材料(鉴定证书)
⑹市、国家级新产品证收
3、争创品牌,申报专项扶持,应在获得证书后的一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崇明县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⑵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企业税务登记复印件
⑷获得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创品牌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创品牌目的、过程、创品牌过程中的费用细目,重点突出创品牌对本企业的推动作用及产出的积极成果。
4、拓展市场,申报专项扶持,应在参展结束后一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展示会、展销会等举办单位通知
⑵摊位费收据
第六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兑付
由经委根据联席会议审定通过的专项扶持项目、扶持金额,分批下发《工业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计划通知》。专项扶持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计划通知乡镇或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由乡镇或主管部门拨交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2003年1月1日以后符合第二条、第三条条件中的技术改造专项扶持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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