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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区域性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包括区域性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污水纳管工程、集中供热等项目;
   4、区域性生态保护示范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
   1、“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2、对解决区域或行业污染具有典型意义的污染源治理项目或示范工程;
   3、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清洁生产工艺的研发、推广应用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革新和改造项目;
   (四)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与研发项目
   1、环境保护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监督管理所需的技术引进和装备更新等项目;
   2、对重点污染源进行实时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3、为揭示和解决区域环境保护管理疑难问题而进行的相关科研、开发项目;
   4、成片开发建设项目的环保技术审查;
   5、鼓励和促进区域内各单位环境保护能力提高的有关项目。
   (五)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环境卫生、绿化、新建企业的污染治理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计划制定)
   区环保局于当年第四季度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次年环境保护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草案;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草案及专家评估意见,确定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下一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需要调整时,由区环保局提出调整方案,区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立项申请)
   项目承担或实施单位向区环保局提交使用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申请金额及用途、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
   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已按其他有关规定得到投资、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再享受环保专项资金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第七条(投资、奖励、补助的标准)
   列入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并获立项申请批准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环境效益等综合因素,按以下原则核定具体项目实施后的投资、补助、奖励的额度:
   (一)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第(五)项 国务院与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30%以下的一次性拨款补助或者适当的贷款贴息;
   (二)属于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第(三)项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可给予项目直接投资额20%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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