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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治理,提高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及《上海市排污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财建[2004]204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本区征收的排污费,包括原宝山区环保贷款基金取消后回笼的资金;
   (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下拨的用于环境保护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区级财政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四)自然人、法人及社会组织的用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捐赠。

  第三条(管理机构与职责)
   专项资金由区环保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区环保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论证;根据实际情况提请区财政局进行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中期调整;受理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立项申请;审核使用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组织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进度检查、效果验收和效益评估。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筹措;审核和确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和中期调整;审定专项资金用于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参与对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验收和效益评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原则及范围)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坚持“计划统筹、突出重点、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用于对本区污染防治、提高环境质量的有关项目的投资、奖励、拨款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
   (一)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1、对严重污染环境的限期治理项目;
   2、重点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及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建设;
   3、重点污染源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建设项目;
   4、市民反映强烈,严重扰民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5、为消除污染而实施关、停、并、转、迁的项目;
   6、位于居民生活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疗养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内的污染源治理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
   1、列入区政府环境综合整治的治理项目;
   2、经市政府及区政府批准的有关环境功能区创建活动等环境保护项目,主要包括创建“基本无燃煤区”和“无燃煤区”、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区、环境优美乡镇(村)、绿色小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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