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政策。
凡当年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富余职工、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富余人员)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免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2、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税政策
对民政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未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残”人员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
3、关于兴办第三产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为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自日起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为了安置随军家属而新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市科委组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去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5、关于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