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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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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凡办理在宝山落户手续的,本区给予其在租房、购房上的优惠和补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本区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以及学术、技术带头人,除按政策规定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外,用人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十条 设立“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我区培养和引进优秀高层次紧缺急需人才、奖励有突出贡献人才、资助拔尖人才进行科研、帮助解决引进的优秀人才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优秀人才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其协商确定,可实行协议工资制或年薪制,也可按其所创效益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专业技术人员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属企业自主开发的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鼓励企业在前3年按所增税后利润的10-15%、后3年按5-7%对主要开发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属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鼓励企业在前3年按所增税后利润的20-30%、后3年按10-14%对主要开发技术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鼓励各类优秀人才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采取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经济开发,其收入分配比例可达35%(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带高新技术来我区创办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本区工作并申领了《上海市居住证》的各类优秀人才,可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其子女在我区就读,享有与本区常住居民户口子女就读同等待遇,免交借读费。
第十四条 为鼓励各类人才来宝山创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引进人才,经宝山区人事局认定,其子女在外省市地区级以上重点中小学就读的,在本区可以选择相应级别的学校就读。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
(2)具有处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人才;
(3)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4)被评为省部级学科带头人的人才;
(5)被评为区级拔尖人才的引进人才;
(6)其他具有特殊才能和特殊贡献的人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宝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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