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加快构筑宝山人才资源高地,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宝山工作,为宝山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根据沪人(1999)51号和沪人(2001)3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宝山区引进优秀人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本区重点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各类优秀人才:
(1)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35岁以下的人员;
(2)本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本区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
(6)到宝山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开展科研的海外留学人员。
第二条 凡注册在本区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驻沪分支机构,同意录用或聘用各类优秀人才的,均可向宝山区人事局申请引进人才。
第三条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引进高学历、高职称、低年龄的人才。事业单位引进35岁以下、硕士学位以上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才,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工资总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限制。企业引进人才不受数额控制。
第四条 夫妻双方一方是本区紧缺急需高级专技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另一方是工人可以随调来沪工作,未成年子女可随迁。
第五条 在人才引进中,采取“放开紧缺人才,吸引需要人才,控制一般人才,鼓励柔性流动”的方针。对于紧缺专业人才,可以突破学历、职称、年龄等限制。紧缺专业、需要专业和一般专业的分类及引才标准按市人事局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支持西部地区人才开发,一般不从西部地区引进人才。如遇西部地区人才应聘我区工作岗位的,必须征得西部地区地(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否则本区一律不予引进。
第七条 对于来本区投资达一定规模的公司所推荐的人才或投资者个人、技术入股人、职业企业家以及人事经理、技术开发经理、销售经理、财务经理等投资及经营管理人才,经有关部门评估后,可以办理引进手续。
第八条 对于能为调入单位带来科研、生产项目,并经有关部门评估预测可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人员,可申请为其办理引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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