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实现以人为本的经济发展战略,根据《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规定和《上海人才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宝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人才发展资金的来源
第二条 区政府财政拨款,即宝山区科技基金、宝山区奖励基金共同作为宝山区人才发展资金。
第三条 社会捐助。
三、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资助经费困难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含留学生创办的企业或项目)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
第五条 奖励本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拔尖人才等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第六条 奖励本区在知识分子工作和专技人员培养、引进和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对区内重大建设项目、产品开发项目所涉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境外、国外考察、培训等,所在单位经费暂有困难的,人才发展资金可予以资助。
第八条 对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引进的紧缺急需人才实行部分待遇的阶段性补贴,以促进企业市场条件下用人制度改革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对我区科技开发、重大技改项目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关键人才提供适当科研经费补贴。
第十条 帮助解决高级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有重大贡献的有关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中的特殊困难。
第十一条 人才发展资金委员会认为应支持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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