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拍卖公告
根据《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受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的委托,将于 2008年7月3日15 时整在交易登记中心三楼拍卖大厅拍卖位于 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冲村西部工业区地块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宗地已完成征地拆迁,无用地批文和规划批文,尚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涉嫌闲置土地。地块用地面积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定为准, 有关规划指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部门最新批复执行, 其他要求严格按《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国土让字 [1993]51号)约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三、本地块属按现状转让,竞买申请人应详尽了解本地块现状及所列条件,提交竞买申请视同对本地块的现状及所列条件无异议并全面接受。
四、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必须在 2008年7月2日上午11:30前到达市中级法院指定专户(账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账号: 11000 85844 7501 )。保证金到账后,申请人须于 2008年7月2日前(包括7月2日)向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评拍组提出竞买申请。本次拍卖不接受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口头竞买申请。
五、 成交后,买受人即时与交易登记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并根据有关单据支付公告费用和交易服务费。成交价款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十日内全额汇入市中级法院指定专户 (账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开户行:深圳发展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账号: 11000 85844 7501 ) 。本次拍卖转让涉及的一切税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六、成交后,买受人持市中级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手续,并自行承担竞得地块后完善用地手续和项目开发建设所发生的全部风险。
七、全额缴清成交价款后,买受人须按规定另行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分局补交该宗地欠缴的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 3313711.68元及自1997年起欠缴的土地使用费(每年2元/平方米)。
八、有关转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及拍卖文件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交易登记中心 306室索取或在国际互联网上浏览。
(焦点广州房地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