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信用”一词在中国的高端舆论中频频出现,几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而对“信用建设”的探讨更是近几届两会的热门话题之一。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青岛啤酒公司总裁金志国“加快信用管理立法”的议案就受到了各界的高度重视。
现代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化程度越高,客观上对社会信用体系发育程度的要求也越高。金志国在议案里指出:由于我国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较低,企业内部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不足;信用服务市场发育不够、需求不足,为信用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缓慢,市场化程度低;信息数据开放程度低;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不健全,有关信用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等现象的存在,使得信用秩序十分混乱,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忽视甚至践踏社会信用的现象较为普遍。例如,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全年签订合同40亿份,标的140万亿,平均合同履行率只有50%多一点。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经济损失达到1800亿元,因假冒伪劣造成的经济损失至少在2000亿元,因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大大提高了交易成本,而因失信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占到GDP的6%~10%。这些均表明,为信用管理提供必要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撑已刻不容缓。
金志国认为,综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国家发展趋势,时代已经向信用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他表示:一要调整立法目标,实现从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的转变;二要提升立法层级,实现从专门立法向综合立法的转变;三要实现体制变革,从各自为政向体制融合、从资源分割向资源共享转变。此外,我国的信用信息管理立法改革应当从一开始就与信息化立法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立法应在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来通盘加以考虑。
他告诉记者:“客观上,我们已经具备了信用管理立法改革的条件,其一,立法调整并非是无米之炊,现在中国的很多领域都已有自身的信用体系或专门信用管理法规,满足了综合立法的‘基础’条件;其二,‘信用意识’在中国社会各界已经逐步普及,这满足了信用管理立法的‘意识’条件;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当前中国的社会的各单元都紧密相连,社会秩序更趋紧凑,这种环境为综合的、多元的、开放的信用管理法打造出了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的‘土壤’,满足了立法需要的‘环境’条件;此外,正走在‘强国崛起’道路上的中国,也处在与世界大融合的进程中,尤其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使中国更全面地融入到全球交往秩序中,这无疑是信用管理立法的最佳时机。”
信用管理立法不仅是国之大事,也是中国企业的大事,企业应积极推动信用管理立法。只有实现信用管理立法,才能综合区别优劣,形成合理的、完善的商业秩序,优秀的企业才能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和更好的发展环境。每个优秀的中国企业都梦想成为响当当的国际品牌,但是在参与国际的合作和竞争中,缺少综合的信用衡量标准使中国企业常常遭遇误会,甚至因此而丧失机会。信用管理的立法,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备的、更具公信力的信用评估体系,这将为中国企业解决诸多难题———这也是金志国呼吁中国企业积极推动信用管理立法的原因之一。
(中华工商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