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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进口磺胺甲噁唑征反倾销税
2007-7-2 14:38:29 上海招商网 选稿:任威

商务部6月15日发布公告,公布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存在倾销,并由此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10.1%至37.7%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据悉,商务部于2007年2月l日发布该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产品采柬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房务部终裁认定存在倾销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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