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有望再多一柄“尚方宝剑”。昨天,《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在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与本单位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事项,用人单位如不与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涉及职工利益制度产生要集体协商
什么样的职工切身利益要通过集体协商的办法来解决呢?该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与本单位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协商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等。
有关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等,用人单位也应与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职工一方还可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裁员10%以上须集体协商
根据草案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提出的主体,有工会的单位主要由工会提出,没工会的由职工推选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如果用人单位建议开展集体协商,要向本单位工会提出,如无工会可以向职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
草案修改稿规定,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理由。但集体协商的任一方,碰到下列三种情况,如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
集体合同报酬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应当高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50元,那么,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应高于750元。”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也是本草案修改稿最具实质性的内容,它将有利于促进集体合同签订内容大于形式,切身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新闻资料】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它是群体和单位所签的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合同,而我们常见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和单位所签的关于劳动者权益的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还处在劳动力较为富裕的阶段,所以,员工和企业谈判,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集体协商而产生的集体合同,是通过团体的力量,最大程度的保护大多数弱势员工的利益,这种集体合同在国外十分普遍。
据市总工会有关人士介绍,上海集体合同签订已不少,2007年一季度,全市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总数为21934份,覆盖企业88493家,涉及职工3529792人。
(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