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昨天第三次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标准。
区分高端和一般劳动者
第三次审议的草案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专家认为,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用工一月内须订合同
草案还对建立劳动关系与订立劳动合同的关系进一步予以明确。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1)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招工名册备查”。(2)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东方早报)